服務條款

20201001 版本

我們瞭解您可能會想略過本《服務條款》,但請務必詳閱,瞭解我們在您使用此網站時致力遵守的原則,以及我們期許您遵守的行為準則。

 

雙方為進行業務合作之目的,而決定相互揭露各自之產品及相關資料(以下簡稱「機密資料」,且本合約下稱之「揭露方」或「收受方」,須視實際情形決定何者為「揭露方」或「收受方」),揭露方已經或即將交付收受方或向收受方揭露為揭露方所有之機密資料,收受方已充分瞭解並同意就該機密資料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收受方同意前述為揭露方所有之機密資料應限於為首揭目的之範圍內始得使用,收受方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保密標的

  • 收受方承諾凡為本目的進行合作所需要而接觸及使用揭露方所提供之相關數據、生產製程及銷售等(含)一切營業機密或文件等,基於維護雙方商譽、智慧財產等法律規範,願遵守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並瞭解因系統規劃之便利,所接觸揭露方資料型態、內容、範圍等文件,均屬揭露方所有,未經揭露方同意或授權,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揭露方視為機密之資料(訊),將其全部或一部份重製、修改、轉售、贈與等方式洩露(其他洩漏方式包含但不限於口述、提供閱覽、拍照、或文字以及其他影音記載)、或予以他人使用。即使契約履行完畢後(不論何原因),收受方亦承諾不得向任何人洩露有關因契約關係所知悉之揭露方秘密(含)所有文件、圖說、報表、電腦資料(製程)、薪資資料(包括其他員工)、客戶資料、供貨廠商資料(下稱本資料)等。
  • 關於本契約之內容及本契約簽訂之事實,雙方同意依本契約之約定予以保密。
  • 本資料係分別專屬揭露方所有且為揭露方之機密。揭露方交付本資料予收受方前,應先經收受方確認為收受方所欲知悉之項目;合約磋商過程所知悉之各該情事,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公開、轉述或記載。
  • 本資料之交付,係以書面方式揭露者,揭露方應註明『機密』或其他類似字樣;其以口頭方式揭露者,揭露方應於揭露時敘明該資料係屬機密,並於揭露後將其製成書面,且加註『機密』 或其他類似字樣。

 

2.保密人員

  • 收受方承諾僅將本資料使用於本契約相關目的,且應依本契約約定,使用本資料並維護本資料之機密性。收受方不得將本資料之任何部份揭露予第三人知悉,惟收受方之在職員工、代表人、代理人、外聘承攬商或顧問,若在其在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知悉本資料之必要,且與收受方簽訂足以保護本資料機密性之契約者,不在此限。
  • 上述人員其就本資料所知悉之範圍,以達成本契約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為限,但收受方應將上開人員清單列表提供予揭露方,揭露方得要求收受方個別說明上開人員知悉本資料之必要性,收受方即應為詳盡說明。

 

3.注意義務

  • 若一方有發生或知悉足以影響締約、履約之情形,包含但不限於經濟狀況、重要人事如指定承辦負責人變遷、涉及足以影響營運訴訟、所使用之軟硬體於市場上短缺或有重大瑕疵,以及其它經揭露方指定之重大情事時,應主動告知收受方。
  • 收受方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維護本資料之機密性。收受方如未事先取得揭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本資料。

 

4.契約期間

  • 本契約由雙方依法簽章後,未另行指定生效日,則以簽署日為生效日。本承諾書自簽署之日起永久生效,不因立承諾書人與「層次數位空間有限公司」間合約關係之存廢、變更而受影響。

 

5.權利保留

  • 本契約之簽訂並不代表揭露方已明示或暗示,或有義務將其擁有之相關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積體電路佈局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授權予收受方。本契約之簽訂並未在雙方之間創設諸如代理、聘僱或合夥之關係。
  • 雙方擔保本資料為正確無誤、技術上可以操作使用,且內容係最新或不侵害任何雙方與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 雙方在本契約所有之權利及義務,非經雙方事前書面同意禁止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6.資料返還

  • 雙方得隨時要求收受方返還本資料。
  • 當雙方完成本契約目的時,或本契約經終止、解除,收受方均應於七日內,經書面請求時,立承諾書人應立即停止使用「機密資訊」並於書面請求後三日內返還或銷毀其持有之所有「機密資訊」予提出要求一方,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保留任何「機密資訊」之內容、副本或複印本等材料,立承諾書人並應出具切結書,確認其已全數返還或銷毀「機密資訊」。
  • 若收受方有因第二條約定,將機密資訊提供予其他有知悉必要之人,收受方應就其他有知悉必要之人之返還義務履行為執行措施,並負擔連帶責任;而揭露方亦得在必要時,要求收受方將收受方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簽「足以保護本資料機密性之契約」中之請求權,轉讓由揭露方行使。

 

7.違約責任

  • 第一、二條之義務,縱雙方最終磋商未果,仍須共同遵守,若有違反,受損害之一方得請求所受損害之賠償(包含但不限於相關訴訟、律師、鑑價或其他相關費用)。

 

8.通知與送達方式

  • 本合作備忘錄所稱之意思通知(包含但不限於確認、敘明),須以文字或可資記錄、儲存以及辨識之影像或錄音方式,透過電子紀錄或書面方式,寄送至本合約最後書面記載之通訊地址或其他通訊方式者均屬之;若任何一方有通訊地址或通訊方式之變更,均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否則不生變更之效力。
  • 若一方依上開方式通知,他方均未為回應時,應以通知發送時視為通知之期日,而若以書面通知,經書面送達最後記載地址,因他方拒收或無法送達達兩次時,以最後退件日推定為該通知已生送達之效力。

 

9.管轄法院暨準據法約定

  • 本合約未規定之其他事項或發生執行上之困難時,得由雙方協議處理之。本合作備忘錄正本乙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由雙方簽字蓋章後各執乙份正本為憑。
  • 雙方若有爭議時,願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本契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 雙方如有爭議,願聲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申請仲裁。